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试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4〕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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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89号)的规定,在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和监督,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构编制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政府报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按月全额上缴市养老保险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金要按月全额上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预算按月编制支出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统一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全市的基金支出计划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批后按月予以拨付。
(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市、县两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9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执行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养老保险数据库,统一应用系统,集中管理数据。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市)、开发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工作,确保完成征缴目标任务。对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办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工作,组织管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构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的各项业务经办工作。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办理市本级现经办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管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离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和资格认证,负责编制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决算工作;市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构主要负责办理市本级现经办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征缴、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决算工作;市人社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及系统管理工作。
(四)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构负责承办本县(区、市)、开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主要负责所辖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征缴、稽核工作;负责办理所辖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的申报和发放工作;负责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时上报市级经办机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基金统收统支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晋中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养老保险中心。
五、基金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县两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一)按时足额上缴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将本级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全部划转到市养老保险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收入每月月底前上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加强结余基金管理。各县(区、市)、开发区实施统收统支前的历年结余基金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上缴市财政局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地区、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对违反规定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三)明确征缴任务责任。各县(区、市)、开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目标任务由市人社局按照省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各县(区、市)、开发区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收任务完成。
(四)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各县(区、市)、开发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晋政办发[2009]89号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初审,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审,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经省、市认定的各县(区、市)、开发区预算内收支缺口,上级补助90%,其余10%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解决。对实行统收统支有结余并按时上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县,可用结余基金弥补,结余不敷使用时,由同级政府补足;对实行统收统支没有结余的县(区、市),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补足。各县(区、市)未完成收入预算和支出超出预算的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解决。
(五)加强监督严格查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对基金的监督职能,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严防在推进基金统收统支工作中发生隐瞒、截留、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征缴考核
为确保完成省定养老参保和基金征缴任务,市政府将结合上级下达我市的养老保险年度目标任务,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扩面、信息化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予以表彰,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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