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2〕68号
颁布日期:2012-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6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为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依法维护和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积极响应我市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大调解体系,采用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需要。仲裁是国家确立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专家办案、简便快捷、收费较低、一裁终局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特点和优势。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当即受理、当即调解、当即结案。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避免久拖不决,从而有效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利于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有利于及时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是适应形势发展和社会需求的需要,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需要,是道路交通管理创新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二、全力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工作

(一)主要任务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一种新的尝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依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仲裁调解机制为重点,逐步完善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办案。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在案件受理、调解、仲裁裁决到结案和协助履行等各个环节,要严格依据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以公正、廉洁、高效、便民为宗旨,以服务当事人为目标,让双方当事人满意,防止错案的发生。

2.坚持公平公正。要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始终。要制定和完善案件调解和裁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规范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案件的办案程序,防止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要完善监督和纠错机制,防止因办事不公或裁量不当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秉公办案和廉洁办案,自觉抵制说情风的干扰,严禁办“关系案”和“金钱案”,维护仲裁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提高办案效率。要充分发挥仲裁简便快捷的办案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能调解的要尽量调解结案,对调解不成需要裁决结案的,也要尽量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缩短审限。对因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案件超期或引起当事人上访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三)方法步骤

从2012年8月开始,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筹备阶段(8月中旬—9月中旬)。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立晋中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召开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晋中仲裁委员会、有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具体落实仲裁调解、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完成工作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及办公场所等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9月下旬—11月底)。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工作机构,先行试点。

3.推行阶段(12月)。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从2012年底开始,在各县(区、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工作机构,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传统纠纷案件处理方式的变革。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重点组织好对营运组织、车辆管理单位、驾驶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树立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意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推介仲裁法律制度,引导当事人主动申请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3.有序推进仲裁工作。我市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行的方法。年内,晋中仲裁委员会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共同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有利条件,为明年在全市普遍推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提前介入,做好准备,力争明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顺利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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