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文号:临政发〔2009〕42号
颁布日期:2009-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省编委《关于抓紧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晋编字〔2007〕1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2、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做好管理机构理顺调整,确保今年12月底前完成;同时,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有序衔接。

3、确保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原则

做到资产清理和移交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资料齐全、还款责任明确,确保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清理、审计、移交及人员录用定岗工作;管理中心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发展业务,实现全市公积金系统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四统一”管理。

三、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编制、人事、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职能部门,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一)资产清交

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限定时间,分步实施。

1、冻结。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发〔2007〕71号)精神,对各管理中心的人事、资产实行冻结直至机构调整工作结束。

2、清理。各县(市、区)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抽调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资产清理小组,对管理中心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帐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帐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

(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8)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资产清理要求做到所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

在自查清理中,各县(市、区)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其它住房资金以及违规、逾期贷款,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出清收时限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

3、审计。由市审计局统一安排,市管理中心配合,组成若干审计小组,分别对各县(市、区)和市管理中心资产清理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各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其它住房资金和违规发放的逾期贷款进行重点审计,对相关责任进行认定。审计中,各管理中心要对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由审计组签字认定。

审计中要防止用假账目、假原始凭证、假报表欺上瞒下;防止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帐目、凭证和报表;防止私设帐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转移资金,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审结后,要写出审计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或移送有关单位立案查处。

4、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移交方、市管理中心为接交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委托市审计局、财政局为监交方。三方在移交文件和清单上签字盖章。各县(市、区)要提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对个别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资料和情况说明、妨碍移交工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的责任。

交接的内容包括:

(1)经过审计的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

(2)经过审计的住房公积金总账、分类账、个人明细账及账务清单。

(3)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资料及清单。

(4)经过清理的固定资产及清单。

(二)机构撤并和人员录用定岗

1、机构设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全市只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即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原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部改设为管理部,隶属于市管理中心,作为市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办事机构)。西山煤电霍州矿务局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人、财、物按省文件(晋建金管字〔2008〕330号)精神移交我市管理,设立为霍州煤电管理部。市管理中心人员编制按省编委(晋编办字〔2008〕305号)文件精神确定为132名。具体人员编制分配为:市中心机关35名,尧都、侯马、霍州、洪洞4个管理部各7名,襄汾、翼城2个管理部各6名,曲沃、蒲县、浮山、乡宁、安泽、古县、汾西7个管理部各4名,吉县、永和、大宁、隰县4个管理部各3名,临汾经济开发区管理部5名,临汾市直公积金分理处6名,霍州煤电管理部6名。

2、人员录用定岗。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量及分配方案,在市编制、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录用定岗工作。人员录用定岗的具体步骤:(1)制定竞争上岗办法;(2)动员部署;(3)统一考试、考核;(4)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分别双向选择,竞争上岗;(5)办理录用定岗手续;(6)总结备案。

3、富余人员安置。对未被市管理中心录用的富余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原管理渠道分别负责分流,妥善安置。

4、人事移交。对被录用人员及时移交组织、人事及工资档案,办理上编手续。

(三)检查验收

2009年12月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

四、组织领导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组成如下:

组长:罗清宇(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徐树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员:苏新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常务副主任)

石雪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

王春梅(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黄士恒(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党组书记)

刘正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任耀文(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祁寒冰(市财政局局长)

王千良(市审计局局长)

李建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勋(中国人民银行临汾中心支行行长)

纪真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管理中心,主任由纪真郎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尽快成立相应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认真开展工作,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协调解决好撤并调整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在调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按期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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