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委托县级部门审批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意见的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委托县级部门审批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意见的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5〕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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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委托县级部门审批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意见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编办6部门《关于委托县级部门审批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委托县级部门审批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编办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和重点工程。为加快推进我市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现就市级委托县级相关部门审批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县级相关部门审批的内容
按照市政府〔2015〕第71次常务会议要求,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委托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批。具体为: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将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核准立项、节能审查委托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市环境保护局将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安置规模(户数)认定委托县(市、区)住建(规划)局审批和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对搬迁安置村庄是否在采煤沉陷区内及采矿权主体认定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和办理,对县(市、区)发改局立项审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二、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审批和承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作一系列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项目的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受委托审批的承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委托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于完成审批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是强化监管。市级委托相关县级部门审批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编办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综合协管联动机制,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把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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