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精神,临汾仲裁委已于2012年10月22日正式成立。临汾仲裁委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为了进一步贯彻《仲裁法》,把仲裁融入市场经济,使这一法律制度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仲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的工作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尽快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仲裁制度在我市的推行力度,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运用仲裁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利市场经济和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把《仲裁法》的学习宣传列入普法教育内容。
在普法教育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仲裁法》,学习仲裁的基本原则、规则,了解仲裁特点、优势,掌握仲裁基本知识,熟悉仲裁法律制度,提高仲裁意识。要广泛宣传仲裁制度公正公平、灵活快捷、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特点,引导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主动地利用仲裁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纽带,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减少市场风险,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经济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合同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修订、充实、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解除以及合同争议解决的监督工作,规范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仲裁与诉讼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一种。
四、加强仲裁队伍管理,不断提高仲裁队伍素质。
仲裁机构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帮助仲裁机构强化市场服务职能,做好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场经济的工作。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法律赋予仲裁员依法独立仲裁案件的权利,这就对仲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仲裁员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要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热情。其次,仲裁员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保证规范化仲裁。再者,仲裁员必须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保证仲裁案件公平、公正。仲裁委员会要强化对仲裁员的管理,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为我市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3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