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和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013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3项构成: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6)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

4.较大、重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以上事故为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参照省政府分解指标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其中:绝对控制指标17项,相对控制指标6项。

2.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和重点工作。

综合工作6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重点工作8项,分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等工贸行业。

(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和控制,并下达到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企业。

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负责监管范围内公路建设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经信委负责电力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综治办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分解到本行业领域的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工作目标。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共5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

(四)中央驻临企业、省属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由市级监管的中央驻临企业、省属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明确由县(市、区)监管的中央驻临企业、省属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所属各类企业(不包括省属五大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分解下达,并组织考核。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壶口风景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公安交警支队与各县(市、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分解情况和工作目标应上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与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分别与23个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粮食局、市农机局、市综治办、临汾供电分公司、临汾公路分局。

(三)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考核满分10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控制指标6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含道路交通工作目标4分)。其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3;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两项得分之和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

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满分10分,其中控制指标6分,工作目标4分,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并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安委办,按对应权重比例计入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得分。

(4)其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对各县(市、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民爆、冶金等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动态考核,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各县(市、区)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市排队打分(占3-5分),报市政府安委办进行加分或减分。

2.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对照责任书内容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三)考核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予以否决。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予以否决。

(3)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予以否决。

(4)辖区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予以否决。

2.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责指标分解和控制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否决;对事故单位负主管责任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2)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或者发生4起以上(含4起)一次死亡3-5人责任事故的。

(3)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责任事故的;其他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

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二级单位同时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其二级单位出现被否决的情况时,对市直有关部门在考核得分中扣5分。

四、奖项设置

(一)安全生产考核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和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轻重,将县(市、区)划分为A、B、C三类。A类:尧都区、洪洞县、乡宁县、蒲县、古县、翼城县、襄汾县、浮山县;B类: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安泽县、吉县、临汾经济开发区、侯马经济开发区;C类:汾西县、隰县、大宁县、永和县、壶口风景区。

评选5个县(市、区)人民政府(A类2个,B类2个,C类1个)和5个市直部门为安全生产考核优秀单位,其余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评为安全生产考核良好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和单位评为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单位。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应急救援先进单位各5个,共20个;安全生产优秀单位100个。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0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专项整治、安全工作创新、应急救援、职业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各10名;安全生产优秀个人260名。

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央驻临企业、省属重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参加先进个人的推荐。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推荐。推荐比例:政府占20%,职能部门及其基层站所占60%,所属企业占20%。

五、考核运用

(一)报市考核办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审核后,报市考核办,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

(二)通报表彰

市人民政府对本年度先进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突出贡献单位通报表彰;市政府安委会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通报表彰。

(三)给予奖励

1.被评选为安全生产考核优秀单位的县(市、区)政府,A类各奖励20万元,B类各奖励15万元,C类奖励10万元;考核为良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A类各奖励15万元,B类各奖励10万元,C类各奖励5万元。

2.被评选为安全生产考核优秀单位的市直部门,各奖励10万元;考核为良好的市直部门,各奖励5万元。

3.未安排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评为先进单位的,各奖励3万元。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应急救援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各奖励0.5万元。

5.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专项整治、安全工作创新、应急救援、职业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0.3万元;安全生产优秀个人,每人奖励0.1万元。

各项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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