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3]39号
颁布日期:2013-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起,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个人、单位各8%调整提高为个人8%、单位12%,条管单位维持个人、单位各12%不变。

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补助部分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区),必须从今年起列入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吕梁市劳动和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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