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l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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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l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有效保障全市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性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价格,扶持生产,支持市场建设,保障市场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重大影响的有效措施;对抑制通货膨胀,平抑市场价格,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防止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维护社会稳定等起着重要作用。当前,市场价格出现明显上涨,国家、省、市相继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应对价格波动和风险。征好、管好、用好价格调节基金是其中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在当前物价形势下重要性的认识。
二、理顺管理体制,严格管理使用程序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05]59号)第五条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实行由市、县两级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领导组决策,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运作管理的体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年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30%划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严重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波动。但从我市实际看,各县(市、区)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县(市、区)存在职能未理顺、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在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政府调控能力明显不足;二是不能按规定归口管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存在多部门、多渠道使用,使用底数不清、管理缺失问题;三是不能按规定预留30%的风险准备金,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没有资金应对等问题。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吕政发[2005]59号文件规定,严格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使用程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都要经过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组履行审批程序;要按照当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30%预留风险准备金;要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结余情况在每年1月20目前上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组织领导,尽快健全机制、理顺关系、落实责任。要建立和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制度,确保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做到上下配合、迅速反应、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引发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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