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县级管理机构调整撤并资产移接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0]l55号
颁布日期:2010-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县级管理机构调整撤并资产移接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l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县级管理机构调整撤并资产移接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

县级管理机构调整撤并资产移接交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县级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08]148号)精神,规范资产移交工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此次资产移交工作以《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县级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中有关“资产清交”的规定为依据,遵循统一管理、积极稳妥和资产安全的原则,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

二、组织领导

在市住房公积金县级机构调整撤并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成立资产接交小组。资产接交小组由市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分别派员组成。资产的清理、核定、划转由市财政局负责;资产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为了保证在年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的审计工作,审计局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上划工作的全面监督由市监察局负责;资产接收等相关事宜由市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各县(市、区)成立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负责实施资产清查、划拨、移交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三、资产移交程序和办法

根据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县级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领导组的统一安排,2008年12月对市属l3县(市、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原管理机构)的人员、资产进行了冻结。下阶段的资产移交工作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资产审计、清查

资产审计工作开始后,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要积极配合,对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清理审计,对应上划、移交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帐项是否真实;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8)原管理机构自身的债权、债务,是否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审计要以资产上划为目的做出审计报告,资产上划、移接交以审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表和事业单位经费财务会计报表为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机关按规定做出处理,各县(市、区)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与原管理机构负责整改后,再进行资产移接交。

(二)资产移接交

l、此次清理、移交的资金包括单位经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原管理机构要做好此三项资金的清产核资工作,对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其他住房资金不在此次清理移交接收范围之内。

2、原管理机构在移交前要及时结清相关帐户,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及单位内部经费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未登记帐目的,要按规定全部处理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结帐后应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同时编制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3、原管理机构应填制资产移交清册,移交清册要有原管理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资产移交清册应包括:《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移交清册》、《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内部经费)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银行存款余额情况表》、《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表》、《各单位公积金缴存余额询证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核实表》、《逾期贷款明细表》、《国家债券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情况表》、《固定资产清理情况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关帐目、会计凭证及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和贷款资料,实行电算化的管理机构,同时将会计信息数据库磁盘列入移交清册。

4、原管理机构的所有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和贷款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并装订成册,按照封面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及经办人员印章,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单位负责。

5、原管理机构名下的固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清理,对于所有权不清的资产,可根据原购置资金来源,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产权归属。

6、市资产接交小组要按照资产移交清册逐项办理接收手续,对所有移交的会计资料和贷款资料及固定资产逐项核对无误后,接收单位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同时启用、更换财务印鉴。

7、原管理机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公积金专户的余额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注销原银行帐户或财政专户,资产移交清册中应附银行帐户或财政专户注销证明。

8、原管理机构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在市中心接收前必须由原管理机构全部清理收回。对于已提起诉讼未收回的,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组负责在全市接交工作结束前依据判决结果收回,对于未提起诉讼的,由各县市原管理机构负责在全市接交工作结束前收回,确系无法收回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原管理机构移交的数据必须与银行、各缴存单位、借款人等有关部门和个人核对一致,购买国债与转存定期存款的原始凭证金额要与会计帐簿及备查帐记录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由原管理机构负责调整。

l0、原管理机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追回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原管理机构应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及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严禁通过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市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对原管理机构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贷款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2、在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与监交人应分别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移交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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