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用朔州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用朔州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用朔州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市信用朔州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市农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朔州办事处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信用朔州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市农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村信用联社朔州办事处)
近年来,市、县(区)、乡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蓬勃兴起。截止2011年7月31日全市共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128户,其中:种植业547户(大棚蔬菜147户、药材33户)、林木业111户、畜牧业1133户、渔业5户、水利业18户、农机服务业95户、其他服务业219户。已经发展成为我市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对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发展快,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诸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技术人才匮乏、经营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是连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纽带,是提高农户市场谈判地位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围绕农业产业链条贯通金融支农链条,进一步拓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提高整体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受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泛欢迎,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育水平不高,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较少,可抵(质)押财产不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不系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初步调查掌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分之一的经营正常,三分之一的经营困难,三分之一的基本没有条件经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信用社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要会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并在“信用朔州”网站上公布。市农村信用联社要以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等为主要内容,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全市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稳步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
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农村信用社结合实际,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需求。鼓励以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贷款品种。利用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合同权利进行质(抵)押贷款;利用现有农用生产设备、机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后进行贷款;利用注册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押登记后进行贷款;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经土地、林业主管部门抵押登记后进行贷款试点等。做到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周转使用。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
农村信用社要结合实际,明确支持重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对于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恶意违约不履行还贷责任的,要予以曝光,停止一定期限的授信,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贷优惠;对于挪用贷款、弄虚作假取得信贷的,立即取消授信,采取限期收回及其他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个人财产,对专业合作社或成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贷款抵(质)押财产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且保险单上应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五、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政策激励
各级农村信用社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市县区信用建设领导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必要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共同组织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指导,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成员账户,实行财务公开,推动民主管理;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用朔州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抓紧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库,密切加强与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创造基础条件。发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配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工作,为其授信和用信当好参谋,协助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各级农村信用社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为强市富民,再造一个新朔州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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