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忻政发〔200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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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并银发[2003]98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业,特设立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第二条创业基金旨在激发当代大学生村干部服务“三农”、进行工作创新和开展科研活动的热情,培养大学生村干部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更多的大学生村干部加入到创业的队伍中来,为农民群众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创业基金的使用、归还、效果,作为对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创业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创业基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安排、社会各界资助、部门专项支持、大学生村干部创业成功后提供的赞助以及创业基金产生的孳息等。
第五条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
第三章创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
市委组织部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的推荐、审查、评审及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市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批,资金的发放和回收。
第四章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程序
第八条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现任大学生村干部;
(二)热爱农村工作,事业心强,富有激情,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自主创办、领办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九条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四)所在县、乡、村的推荐意见书。
(五)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自主创业审核意见书。
(六)自有资金或项目投资的资金证明。
(七)担保材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项目审核后,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按规定程序与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创业基金使用协议书,通知经办金融机构发放款项。
第十一条创业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归还。
第五章创业基金发放的额度、期限和利息
第十二条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创业基金支持;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创业基金支持,具体数额由基金办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视申请人项目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创业基金的归还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按期归还创业基金,以保证更多的大学生村干部能投身到创业队伍中来。
第十四条创业基金使用实行财政贴息制度,贴息额度为利息的50%。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设立专门帐户,负责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用款人还款后,携带还款证明、利息偿还证明等相关手续,到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一次性领取财政贴息资金。
第六章创业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创业基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办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定期对创业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创业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创业者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创业基金偿还进行调整、撤销或者因运营不善濒临破产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对创业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创业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创业基金增值部分和财政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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