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忻政发〔2012〕19号
颁布日期:2012-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6日

忻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推进忻州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进项目并注册登记在忻州市境内,经投资方委托、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确认,促成项目投产运营的直接中介人,包括自然人和中介机构。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中介人,有多个引资中介人的由投资方委托一名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范围: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发展的项目;

(二)引进忻州市外(含境外)资金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

(三)引进忻州市外(含境外)资金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通过上级财政争取的补助资金和政府投资以及银行贷款资金;

(二)项目已经投产经营再进行申报的;

(三)企业变更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

(四)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

(五)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六)煤矿、非煤矿山等资源类开发、开采项目。

第五条奖励标准

对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高科技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奖金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登记备案

引资中介人需在项目正式签订合同之后或工商登记注册之后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投资方委托书到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季度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奖励申请

项目开工建设后,引资中介人需到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各(县、市)区、开发区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备案。中介人提出奖励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方对引资中介人的委托书、引资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资方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包括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

(四)项目投资相关资料,包括购地凭证、验资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纳税证明等。

第八条奖金审核

(一)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共同审查确认,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

(二)引资中介人身份经备案认定后和两次奖金发放前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分别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如发现与实际不相符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

第九条奖金支付

(一)对投资项目签定合同并全部支付土地款、审批手续齐备、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的,先行奖励应奖励总额的30%,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应奖励金额的剩余部分;

(二)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支付,奖金额度超过300万元的,市财政对超出部分负担50%;

(三)引进外资的奖励按现行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引资中介人所得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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