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15〕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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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5〕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提升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为民、科学、民主、依法、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原则,坚持把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与后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请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并与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决策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
第六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应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应当对决策建议组织开展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等具体工作。决策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承办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起草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草案。草案应当经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承办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重大行政决策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起草草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二)决策事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市直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明确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如住房、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积极探索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对公众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分歧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出说明。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专业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专家论证会后,要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要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应指定承办单位或者其他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财政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集体讨论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
(二)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草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法律专家或以政府名义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二)建议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决策草案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决策草案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要采取音像或文字记录的方法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决策资料要完整归档,永久保存。按照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据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发。需要拟制规范性文件的,按发文程序印发执行。
第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任务实施及其责任分解,明确实施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报告落实情况,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停止执行或改变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要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不得推诿、拖延。要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以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要指定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委托其他机构适时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提出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实施后评估形成的书面评估报告,应作为继续实施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研究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并做好记录,事后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实施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实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实施工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决策起草单位、决策实施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对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和其他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听取公众对市人民政府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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