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忻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财教〔2010〕13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1〕16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补助标准和办法
第三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市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全部免除学费,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全覆盖。
第四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政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现行文件执行。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标准:普通中专学校,按210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职业高中学校,按200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技工学校的高级技工班按280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其他技工学校按250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送教下乡”学生按照600元/生·年的标准补助,体育、艺术类专业按我省规定的学费标准免除。
第五条免学费所需资金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其中:省属学校和“送教下乡”学生免学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1∶9比例分担;县属学校中,59个“两区”县按省、县财政6∶4比例分担,“非两区”县按省、县财政3∶7比例分担。有关学校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的免学费所需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低于省级核定总额,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学校顶岗实习补助。
第六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将本级配套的免学费资金列入预算,同时要每学期开学后及时将免学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每个学期伊始,各学校系统负责人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地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提交享受免学费的学生信息,要及时删除转学、辍学学生的学籍信息和受助信息。市、县教育局在每个月月底,按照学生学籍注册的有关要求和享受免学费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九条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相关数据必须由校长签字盖章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严禁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第十条各学校要加强免学费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它的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县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它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第四章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每学期由市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各学校进行专项检查,对群众有反响的学校重点检查,年底对各县免学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各县要积极配合省、市免学费督导检查工作,查漏补缺。
第十三条检查重点:市、县所承担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免学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校;各中等职业学校的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是否存在一边免学费一边收费现象。
第十四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局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忻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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