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运政发〔201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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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运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23号),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参与度,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业在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助农增收中的贡献度。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龙头骨干企业26家,其中,产值和销售收入超亿元的13家,实现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突破;按照坚持标准、扎实推进、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要求,完成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工作;建设、改造、提升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25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13个;农村日用品便民店达到3000个,农资便民店达到1000个,基本实现全覆盖。商品物流配送中心达到32个(其中: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6个,农资配送中心1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00个,建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26个;加强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购销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村电子信息服务为重点的“五大网络”建设,打造体系健全、功能齐备、覆盖城乡、服务完善、作用凸现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新平台。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市场主导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与联结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各种社会农资经营资源,建设一批农资配送中心,培育区域性农资骨干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形成覆盖全市农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物美价廉的“放心农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农资企业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的资金投入,帮助和促进扩大配送规模,提高商品配送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及农资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农资企业要坚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送肥到村到户等系列化服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整合现有经营网点,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支持供销社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强县级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和连锁超市、便民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民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的优势,开展家电、图书、药品、放心粮油、通讯代理、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领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培育一批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等为一体的产供销一体化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市、县供销合作社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逐步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废旧物资集散市场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依法开展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业务。
(七)加快发展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市县财政要拿出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与信息技术部门合作,加快农村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工作。积极推进信息网络终端建设,为农村物流配送中心、便民店和便民超市提供先进管理手段,实现商品配送、统计管理、电子结算、网上交易等终端信息化服务功能。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经营网点要基本实现电子信息化服务。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八)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充分利用其人才、网络、设施等资源优势,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建立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的快捷通道,实现农副产品与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
(九)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帮助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信息沟通桥梁作用,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协会运行机制,拓展服务功能。在农资、棉花、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和农副产品等传统优势领域,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有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行政推进、各方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村级组织场所建设,整合多种政府资源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服务领域,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劳动就业等综合服务。农资便民店、连锁店要积极开展测土施肥、科学配方、虫害防治、地膜覆盖及新产品推广等技术和信息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有效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一)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加快推进按经济区域调整基层社建制步伐,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十二五”期间,要培植20个基层社改革发展典型。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劳动、技术、股权相结合的利益分配制度,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不断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市、县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为基层社、直属企业服务。推进开放办社和合作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综合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增强风险抵御和控制能力。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市供销社要加强对县级社改革的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由单一管理型向经营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主体。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重点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对被拆迁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应在原址、就近或相当的条件下予以安置补偿。县级联社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在严格核定机构编制的前提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市、县两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结合实际制订管理办法,力争2010年底前完成。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形成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聚集,推动经营服务上水平。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引领和带领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发展一批销售贸易、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类型的龙头企业。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场、林场、特色农产品基地,有关部门应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和鼓励社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社有企业改制可比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培育投资主体多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社有企业。转换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对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要建立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企业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优势主导业务领域打造品牌产品,培育龙头企业。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双30”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中央及省、市安排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向供销合作社倾斜。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
(十七)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3年财政局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和县级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逐年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对因政策因素与历史原因形成的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银企双方要积极配合,按有关政策加以化解处置,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对于尚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要在2010年全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对于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可制订补缴计划。供销合作社企业要及时完成补缴计划,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保证参保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所做的历史贡献,把供销合作社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十八)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以下简称“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建设资金扶持力度,相应配套资金必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6〕97号),设立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基金,一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财力增加的情况下,逐年予以递增。对农产品进市、工业品下乡所需经营性资金给予贴息或费用补贴。对供销合作社在偏远山区发展经营门店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商品物流配送按照配送总额3%补贴要求足额到位。委托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淡季商业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市、县财政、供销部门共同制定储备资金贷款贴息和储备补贴办法。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开展供销合作社、信用农村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社联动”,切实搞好横向联合。支持运城市供销合作经济培训中心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培训经费。
(十九)强化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参照选聘优秀“大学生村干部”办法,有计划地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供销合作社任职工作,在每个基层社配置3—5名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纳入县级财政。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要把他们作为公务员招录的主要对象,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对在职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广泛开展技能比武、岗位练兵、争先创优等活动,在比、学、赶、帮、超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适应本职业务的能力素质。
(二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晋发[1996]17号文件中“理顺供销社的组织领导体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组通字[1998]4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的“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要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推广在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新典型和新经验,促进我市供销合作社工作科学发展、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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