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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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及驻运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缴存使用规模持续增长。截止2013年底,全市已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25.5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6.26亿元,归集余额46.48亿元。累计为12.8万职工退休或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9.77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6.5亿元,有效维护了我市广大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缴存比例均未达到《条例》要求,大量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及部分规模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的单位大多数缴存比例偏低,个别县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比例尚未达到5%。今年4月份省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提出把提高全省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作为提高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9号)文件也明确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12%,在三年内全省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为此,市政府决定加大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力度,确保目标按时完成。这对于增加全市居民收入,维护职工权益,保障民生安居,促进住房消费和人口城镇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基本目标
(一)按照《条例》规定,本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最高提高到12%,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三)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在2014年底前全部按规定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类非公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断缴和改制企业要恢复建立。效益较差的企业要先建立制度,再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时补缴、续缴。
(四)实行劳务派遣或者临时用工的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或临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按规定办理被派遣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五)各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及时足额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人社、工会、住建、经信(国资委)、中小企业局、质监、工商、国税、地税、教育、卫生和人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扩面工作的计划编制、政策宣传、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协调和督查本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设立领导组办公室,由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具体落实扩面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下达的年度扩面工作目标,全面调查摸底,有效组织实施。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县(市、区)、开发区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标准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各负其责,有效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各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及时核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并足额拨付到位;在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年审时,对未按规定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合同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用工合同,对未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内容的,要及时督促其列入。建立养老保险参保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定期交换共享及查询制度。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将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列为职代会专题议案;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要把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各级住建部门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房产抵押、预抵押业务,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高效快捷服务,为住房公积金扩面提供配套政策支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有关信息共享制度。在对相关企业进行资质管理时,配合做好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各级经信委(国资委)和中小企业局要在推进公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级质监部门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机构代码信息交流反馈制度。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在办理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证件年检时,督促单位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并积极动员民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业务监管,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相关业务的监管措施。
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的金融职能和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督促、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和执法力度,建立催缴催建制度,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适度放宽提取条件,降低担保费率,减轻职工负担,以支促缴,以贷促缴。对少缴、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督查,全力推进。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措施、步骤和要求,通报扩面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逐级分解下达归集扩面任务,对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到位,对工作滞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认真开展扩面指导和落实。要及时制定计划并落实到各单位,经常组织工作情况检查,编制《住房公积金扩面进度表》和工作简报,及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对进度滞后或工作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改进。切实提高本辖区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扩面任务全面完成。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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