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3年度支持工业园区发展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3年度支持工业园区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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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2013年度支持工业园区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新型化战略和主攻产业园区化发展集群化招商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投资布局,充分发挥工业扶持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集全市力量支持工业园区和项目建设,做大做强产业集群,加快全市工业新型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2013年市政府拿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其中:80%用于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研发设计、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创业孵化中心、投融资担保体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人员培训、管理咨询、公共设施共享服务(包括公共展示平台、环境保护监测、安全生产监控、应急救援)等;20%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发展潜力较大、转型升级带动力较强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贴息和扶持等。
一、园区发展资金扶持办法
(一)资金扶持原则
1.集中支持原则。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提高项目承载水平,增强园区产业集群竞争力,使园区成为承接产业转移、壮大产业集群的主要载体。
2.突出重点原则。为调动县(市、区)、开发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点对投资力度大、项目进展快、经济效益好、增长速度高、带动力强的产业集群进行大力扶持,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园区化发展集群化招商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3.示范引导原则。通过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鼓励引导各类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向不同特色的园区集聚发展,逐步实现产业链条的横向配套和纵向延伸,推动园区按照区域分工,发展特色经济,实现同业聚集。
4.合力推进原则。发挥扶持资金对园区建设和产业集群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通过省里争取一些,市级财政支持一些,县级财政配套一些,园区自身解决一些,加快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新建项目入园发展,不断壮大产业集群。
(二)扶持办法
1.扶持范围
结合运城市工业经济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综合考核奖励办法,突出全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性,重点对机构健全、设施较为完善的“5+15”工业园区,对定位准确、集聚效应明显的产业集群进行资金扶持,包括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等。
2.扶持方式
市经信委根据评分标准、历次检查和现场观摩,计算出2013年度园区得分,确定最终排名并报有关领导批准。按照园区得分结果,对工业园区划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类园区5个,二类园区10个,三类园区5个,并根据分类情况确定扶持金额。对园区具体的公共服务体系项目予以扶持。
3.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计分)
(1)审批手续完善方面(13分)
①有设立工业园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文件;(2分)
②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批复文件;(2分)
③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批复文件;(2分)
④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评规划和批复文件;(2分)
⑤土地总体规划和预审意见;(2分)
⑥创建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3分)
注:第2-5项没有批复文件的计1分。
(2)体制机制保障方面(10分)
①有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园区发展领导组;(2分)
②具有编办批复的管理机构、职数和人员;(2分)
③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2分)
④具有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发展的配套服务政策;(2分)
⑤园区企业安全生产、环保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环保责任制度健全。(2分)
(3)基础设施配套方面(12分)
①按照县(市、区)和开发区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完成投资额度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5分,第二档次计3分,第三档次计1分,没有投资金额不计分;
②园区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污水处理和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设施完成,达到企业和项目入驻条件;(3分)
③具有支持企业发展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中介咨询等公共服务设施;(2分)
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纳金融机构支持,并有一定的到位资金和投资规模。(2分)
(4)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方面(15分)
①按照2013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度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2分,第二档次计1分,第三档次不计分;
②按照2013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速度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2分,第二档次计1分,第三档次不计分;
③按照2013年度园区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额度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2分,第二档次计1分,第三档次不计分;
④设有招商小分队并有开展工作记录;(2分)
⑤按照目前已经投产和正在建设的招商企业数量进行排名,第1名计2分,其余依次按0.1分递减,减至0分;
⑥按照园区2013年度招商引资项目签约额度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3分,第二档次计2分,第三档次计1分;
⑦引进国内500强企业计2分。
注:以上相关数据以市统计、招商提供为准。
(5)产业集群发展方面(25分)
①聘请资质单位设计完成的专业化产业链条;(2分)
②只发展1-2个主导产业计5分,每多1个产业减1分,减到0分为止;
③产业集群关联配套工业企业达到20家以上计5分,每少1家企业减0.3分,减到0分为止;
④产业集群工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80%以上计5分,每递减10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为止;(以统计数据为准);
⑤产业集群投资占园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80%以上计5分,每递减10个百分点减1分,减到0分为止;
⑥产业集群上缴税金同比增长30%以上计3分,每递减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到0分为止。
注:以上相关数据以市统计、税务、中小企业局提供为准。
(6)园区经济效益方面(15分)
①按照园区上缴税金进行排名,第1名计3分,其余依次按0.1分递减;
②按照园区完成工业总产值占年度目标任务的比例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3分,第二档次计2分,没有完成目标的不计分;
③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及以上计3分,每递减20亿元减0.5分;
④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150万元及以上的计2分,每少20万元减0.5分;
⑤单位土地平均产出强度200万元及以上计2分,每少30万元减0.5分;
⑥园区企业环保全部达标排放计2分,每有一户企业不达标排放减0.5分。
注:以上相关数据以市统计、环保、税务、中小企业局等提供为准。
(7)技术创新方面(5分)
①年内新增1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联合研究中心),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计2分;新增1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1分;新增1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计0.5分;(单项取最高分,总分不超过2分)
②园区新增1件全国驰名商标计0.5分,新增1件省内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计0.2分;(单项取最高分,总分不超过1分)
③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每户计0.5户,最高不超过1分;
④园区年内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计0.5分,获省科技成果认定计0.2分。(单项取最高分,总分不超过1分)
(8)园区评议方面(5分)
①按照历次检查评比结果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2分,第二档次计1分,第三档次不计分;
②按照现场观摩评比结果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计3分,第二档次计2分,第三档次计1分。
4.资金办理流程
(1)市经信委组织各县(市、区)经信局对园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照评分标准,并参照工业园区历次观摩和专题会议评委计分,初步确定园区分类档次。
(2)园区档次初定后,市经信委通过现场考核和查阅资料等,对园区在项目建设、机构健全、招商引资、科技创新、设施完善、产业集群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核实和验收,确定园区最终排名和分类。
(3)市经信委按照分类档次提出建议扶持额度,报市政府批准。
二、园区项目资金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
对园区内符合主攻产业定位、带动效应明显的产业集群企业项目进行扶持。重点对转型发展作用较大的运输装备制造、铝镁深加工、化工、医药、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相关产业项目进行支持;兼顾支持效益显著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支柱产业项目等工业重点项目;同时对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支持。
(二)扶持方式
项目建设扶持资金采用项目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三)扶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扶持项目必须是正在建设的项目,进展顺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定位。
2.项目承担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银行信誉良好。
3.项目承担企业近年来项目建设成效明显,企业自身发展较快,对全市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贡献较大,对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收入贡献较大。
4.扶持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全市工业转型发展作用明显,对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生产成本、节能降耗作用较大。
5.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具有经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人员执业资质符合国家规定,人员配备齐全。同时,项目具有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证明材料,申请贴息资金项目要具有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及进账单。
(四)资金申报程序
1.由市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各县(市、区)经信局对全市工业园区重点项目进行申报,推荐出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资金扶持备选项目,备选项目确定后报市政府进行审查。
2.对市政府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3.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联合发文执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三、工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工业扶持资金,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同步跟踪问效。
(三)使用扶持资金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必须按照申报用途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确保达到预期效益。对工业园区和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技术方面等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对原项目资金计划撤销或进行调整。同时,对园区招商签约项目落地开工较差的,在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分配中进行相应核减和扣除。
(四)从扶持资金总额中按照2%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对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的规划评审、组织培训、外出招商、观摩检查等工作。
以上两类项目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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