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完善运城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完善运城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于2010年制定出台了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176号),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开展,充分提高了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应对失业风险的保障能力,有效化解了基层失业保险基金分布不均、余缺不平衡的矛盾,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运政办发[2010]176号文件第二章第十条中关于“全市根据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额度的2%—3%设立奖励基金,从上年度超收基金中支付,拨入市经办机构,用于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经办机构进行奖励和工作经费补贴。”的内容与2011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不符,依法予以废止。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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