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运政办发〔2009〕80号
颁布日期:2009-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精神,落实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补”)的政策,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我市对2008-2009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认真测算,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两补”的原则

1、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合理统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虽有一定结余,但各县(市、区)分布不均。

(1)对基金收入规模较大累计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县(市、区),要全面执行8号文件全部政策措施;

(2)对基金规模较小、累计结余不多,支撑能力一般的县(市、区),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可着重实施两项补贴政策;

(3)对仅能保证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支出的县(市、区),应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酌情对困难企业实施两补,不足部分可采取使用就业资金对在岗培训进行补贴的政策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4)对已严重出现基金不敷使用预警信号的少数县(市、区),补贴重点放在使用就业资金对在岗培训进行补贴。对基金不敷使用现状,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拿出应对解决意见上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同级财政补贴和市级调剂。

3、各参保地为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按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掌握。视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协商减薪的人数和数额,具体确定每一个困难企业的两项一补贴额度。

4、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的困难企业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为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加大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力度,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制度。

二、“两补”的对象和条件

被省、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及为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三、“两补”的执行期和标准

1、“两补”的执行期为2009年度,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

3、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两补”基金使用规模

对于困难企业的基金补贴使用规模,原则上按上年度参保地经办机构所辖区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总量的5%掌握和控制。

五、“两补”的申领程序

1、被认定的符合两补条件的困难企业逐月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被认定的符合两补条件的困难企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

(2)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3)申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当月全部从业人员工资表或劳动统计表;

(5)申领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及人员花名册;

3、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缴费证明,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4、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

6、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按月将岗位补贴拨入困难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划入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六、“两补”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申领审批程序,及时审核审批,限时办结并拨付“两补”,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违规操作,否则追究相应责任。

2、申请企业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填写、上报有关资料,对有弄虚作假的,经办机构要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严肃处理。

3、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申报和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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