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文号:长政发[2015]38号
颁布日期:2015-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长治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墙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在全市内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对联合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单位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以建筑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预缴专项基金。

第七条专项基金实行统一征收:

(一)全市专项基金由市墙改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各级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

(二)各县(市)专项基金直接上缴长治市财政国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墙改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管理使用;

(三)市墙改管理机构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代征单位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凭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到市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办理预缴专项基金手续;

(二)市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代征单位根据工程建筑面积和征收标准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通知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带编号)交建设单位;

(三)墙改管理机构审查发现建设单位以往存在未按规定足

额缴纳专项基金行为的,建设单位须足额补缴专项基金。

第九条专项基金清算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抹灰前,携带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墙改管理机构申报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申请现场验收;

(二)墙改管理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验收核实。验收核实无误的,应在清算表上签章确认;

(三)经验收核实后,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应返退部分墙改管理机构应当自签章确认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退还给建设单位;应补缴部分,建设单位应在签章确认清算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缴专项基金。

第十条墙改管理机构在进行征收、验收工作时,建设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原始凭证和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墙改管理机构不得设立专项基金“收入过渡户”,在专项基金缴库时应当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带编号),由建设单位到开户行办理缴库手续。第一联作为缴款收据,缴款单位凭该联记账。墙改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收取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需退还时,凭市墙改管理机构签章确认的清算表,由财政部门填写收入退还书进行退库。

第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墙改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代征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中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

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改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墙改管理机构备案,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六)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级专项基金应当集中使用,市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省级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的配套;

(七)使用专项基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或科研、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市墙改管理机构提交有关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墙改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墙体材料购进数量及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督促其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征收、上缴、退还专项基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墙改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04]6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产品

(一)砖类

1.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1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的技术要求)。

2.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26538—2011《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的技术要求)。

3.混凝土多孔砖(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943—2004《混凝土多孔砖》的技术要求)。

4.蒸压粉煤灰砖和蒸压灰砂空心砖(分别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239—2001《蒸压粉煤灰砖》和JC/T637—1996《蒸压灰砂空心砖》的技术要术)。

(二)砌块类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技术要求)。

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5229—2011《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技术要求)。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技术要求)。

4.石膏砌块(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698—2010《石膏砌块》的技术要求)。

5.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862—2008《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的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2008《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的技术要求)。

2.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符合国家标准GB/T23451—2009《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的技术要求)。

3.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623—1996《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的技术要求)。

4.石膏空心条板(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829—1998《石膏空心条板》的技术要求)

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国家标准GB/T19631—200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的技术要求)。

6.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符合国家标准GB/T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技术要求)。

7.建筑平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维伦纤维增强水泥平板、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分别国家标准GB/T9775—2008《纸面石膏板》的技术要求;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564.1/2—2008《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的技术要求;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626—2008《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的技术要求;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671—2008《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的技术要求;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T412.1—2006《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的技术要求)。

(四)资源综合利用类

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其他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工艺

(一)各类烧结砖和非烧结砖产品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二)砌块类产品,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其中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年(必须为机械切割);石膏砌块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三)各种建筑板材产品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玻璃纤维增强水泥空心条板(必须使用耐碱玻纤及低碱度水泥)、轻集料混凝土条板等条板类产品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复合板类产品生产能力不小于20万平方米/年;纸面石膏板生产能力不小于2000万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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