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0〕79号
颁布日期:2010-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8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专门听取市政府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情况汇报,并就推进法律实施有关问题提出了建议。为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搞好法律培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部法律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学习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组织依法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的水平,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各级要制定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和适合聘为仲裁员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轮训,提高知法用法水平,为做好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保障。

二、建立仲裁组织,完善调解工作

各县区要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组织,明确机构和人员,在2010年底前县区仲裁委员会要全部组建到位,并依法开展仲裁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级调解组织,充实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健康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三、健全农经队伍,理顺管理体制

农经机构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指导、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日常工作等繁重任务。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健全乡镇农经机构,配齐农村经营管理人员,理顺农经管理体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是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断完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开展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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