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0〕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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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方案》(陕人社发〔2010〕75号)精神,结合汉中实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长、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因此,解决“老工伤”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分情况、职工自愿、积极解决的原则,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将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保险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纳入的对象和范围
(一)纳入对象
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经过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含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
已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及在企业破产、兼并、重组过程中已就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解决的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纳入范围
按照尊重历史、核实情况、分步解决、平稳推进的原则,逐步将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连续2年以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中1—4级工伤(含职业病)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长期待遇和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目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三、纳入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
“老工伤”人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待遇和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汉中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并随国家政策适时调整。具体包括:
(一)1—4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1—4级“老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凡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不能改发工伤伤残津贴。
“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程序和调整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
根据陕人社发〔2010〕75号文件精神,鉴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实际情况,采取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资解决。用人单位缴纳费用具体测算办法如下:
(一)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9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政策规定进行测算。护理费以2009年汉中市社平工资为基数进行测算;工伤人员辅助器具待遇按当前辅助器具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企业及其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以2009年汉中市社平工资为基数,以距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进行测算。
以上费用的测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专家小组、用人单位等共同测算确定。承担比例为:困难企业由统筹基金负担60%,企业缴纳40%;生产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由统筹基金负担30%,企业缴纳70%;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效益较好的企业由企业全额缴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破产和困难企业尚未解决“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的,在原单位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后,再按上述办法计算并确定费用后纳入。
(二)2009年1月1日后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先按国家有关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并补足两年费用后(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社保部门不再补支),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
(三)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但欠缴费用的企业,补齐欠费后,可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
(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确定。县区属1—4级“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向同级人社、财政、工信(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审定。中、省、市属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由所在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提出申请并进行审定。
五、办理程序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县区属企业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中、省、市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纳入。
(一)调查核实及申报
由用人单位在收集核实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将本单位符合纳入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经老工伤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关于本单位“老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申请报告以及《老工伤人员情况汇总表》、《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
2.“老工伤”人员工伤档案和身份证件。其中包括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等相关证明资料。属职业病的,应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初次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最近三年“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财务账表。
(二)“老工伤”人员的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由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认定有关手续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由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认可并一直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但企业需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安委会做出的事故记录证明、事故处理批复、工伤认定结论、工伤待遇发放凭证、职业病诊断依据等原始证明材料。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定后,出具是否确认工伤的意见。
2004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
已经确定为“老工伤”的人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和工伤确认(认定)意见书,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进行鉴定。
(四)费用缴纳及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将《老工伤人员情况汇总表》、《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劳动能力鉴定表》等相关资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情况明细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明细表》、《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明细表》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费用测算。用人单位缴清相关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老工伤”人员信息进行管理并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实事求是提供“老工伤”人员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相关科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协调此项工作。
(二)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7月底前完成“老工伤”人员调查摸底和分类登记造册工作。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中尚未解决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单独登记造册。
(三)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8月底前完成“老工伤”人员确认工作。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在9月底前完成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五)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老工伤”人员情况,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老工伤”人员的费用进行测算,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复核确认。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筹集资金,做好“老工伤”人员移交的准备工作。
“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登记审核,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2010年10月31日结束。用人单位办理完登记审核并交清费用后,所纳入“老工伤”人员待遇从2010年1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纳入项目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其它事项
(一)凡符合本方案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纳入后次月起“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相关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附件:1.汉中市老工伤人员情况汇总表
2.汉中市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汉中市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
4.汉中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情况明细表
5.汉中市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明细表
6.汉中市老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明细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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