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0〕49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仲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仲裁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用仲裁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已经被社会各界人士所认识和接受。仲裁就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减震器、消化剂,是疏导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的有效机制。
《仲裁法》是一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仲裁法律制度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仲裁程序体现了“居中裁定、不偏不倚、不过不激”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最大限度发挥平等、协商的自律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等磋商的庭审方式,运用法律、道德、情感、习惯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我市正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期,一些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可能会通过经济合同纠纷等形式表现出来,且随着经济越发达,发展速度越快表现将会更加突出。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解决好经济合同纠纷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抓好当前仲裁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推进力度。
二、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仲裁工作。
(一)做好《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仲裁法》。汉中仲裁委员会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果,营造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律师、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经济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充分发挥仲裁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汉中仲裁委员会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法律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努力保障和促进汉中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主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企业改制重组、政府融资合同、重大建设项目等合同设计加入仲裁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参与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清理整顿、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全面清理、修订、规范(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清理、修订、规范合同文本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汉中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与司法行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管理、交通公路、中小企业管理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等涉及经济合同业务的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的联合协作,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工商、建设、国土、交通、经贸、水利、电力、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以及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规定精神,凡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商品房买卖、供用电、水、气、借款、租赁、融资、运输、技术、产品质量、金融、保险、投资、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等各类经济合同,在制作合同文本时,要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并按规范修订。清理、修订和规范合同文本工作采取自行清理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要分段进行。对本地、本单位的合同文本进行清理、修订和规范,并通知本地、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使用修订后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四)全力支持配合仲裁工作。《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进《仲裁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汉中的高度,从各自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营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汉中仲裁委员会在办案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法律规定和要求给予支持配合。
三、切实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领导责任,加强协调指导。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房地产、商品房买卖、供用电、水、气、借款、租赁、融资、运输、技术、产品质量、金融、保险、投资、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工作指导,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的办案衔接,加强与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协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市级媒体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仲裁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破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度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仲裁知识,树立仲裁意识。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仲裁队伍。仲裁人员要把工作过程作为宣传法律、明晰法理的过程,让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切实感受到人员素质高,快速简便,廉洁高效,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知识渊博等的仲裁优越性,让市场经济主体知仲裁、懂仲裁、选仲裁,进一步提高仲裁信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仲裁水平。汉中仲裁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要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切实解决仲裁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健全和完善考评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激励广大仲裁员认真履职,潜心办案,提高仲裁整体水平;对办案过程中的不廉洁、不规范造成社会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人和事严格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格处理;要始终注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对群体性、集团性纠纷的仲裁,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切实为百姓服务、为企业解难、为政府分忧。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