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商政办发〔2010〕182号
颁布日期:2010-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管理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等体系进行有效衔接。

三、工作任务

(一)组建商洛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以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卫生局长为副主任,市发改、药监、监察、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解决全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障全市基本药物供应。基本药物由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5%。药品配送企业要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配送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配送合同中应明确配送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三)规范全市基本药物价格。由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根据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等因素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由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和配送费用组成。

(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五)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六)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对于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可由县区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职工收入水平不下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待省上政策出台后遵照执行。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八)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各级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发布监测评价报告,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九)加强零售药店的药物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作为县区医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夯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评估等;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信及商务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影响的研判,制定调整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并加强对基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强化监督。各县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妨碍制度落实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底前)。开展基础性调查,测算基本药物相关数据,组建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市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会议,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5月-2020年)。全市所有由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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