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发〔2012〕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铜川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根据2011年9月30日省政府第124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态补偿基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的征收对象是铜川市辖区内的所有煤矿。
第四条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按税前老煤矿每吨10元、其他煤矿每吨15元征收。
第五条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解决资源所在地群众利益补偿、民生改善及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由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征收,实行按月解缴,每月10日前解缴上月生态补偿基金,各区县和各煤矿经营(生产)单位自觉解缴,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铜川矿务局缴纳的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全额直接缴入市级财政,西川煤矿缴纳的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实行市与区县5︰5分成,即50%缴入市财政,50%缴入区县财政;陕西集华柴家沟煤矿有限公司、崔家沟煤矿及地方煤矿经营(生产)单位缴纳的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实行市与区县4︰6分成,即40%缴入市财政,60%缴入区县财政。
第八条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按执收总额的1-3%计提征收费用,专项用于征收部门征管经费和奖励。征收费用由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从生态补偿基金中列支。市、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加强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征收费用的收支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煤矿经营(生产)单位必须将计提的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拖欠、挪用。市、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对各煤矿经营(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凡无正当理由拖欠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按每日2‰的比例加征滞纳金。
第十条铜川市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标准若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铜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