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发〔2011〕37号
颁布日期:2011-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发〔201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切实搞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重要意义

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同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于提高我市基础教育水平,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教育强市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对象及缴纳比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支出,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缴库

地方教育附加由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出差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税部门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四、地方教育附加的分解留成

市、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铜政发〔2004〕24号)、《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铜财预〔2007〕88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工业园区财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发〔2010〕52号)精神,地方留成部分市级同区(含新区)的分成比例为30%︰70%,即省、市、区(含新区)按照50%︰15%︰35%的比例划解;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华能铜川电厂、铜川铝业有限公司、市烟草公司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市级;西川煤矿市、区留成部分按70%︰30%比例划解;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坡头、黄堡、董家河)与所在区,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50%比例划解,即省、所在区、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50%︰25%︰25%比例划解;宜君县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县按50%︰50%比例划解。

各区县、各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凡违反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2月1日起开征。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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