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发〔201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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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铜政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步伐,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新农村建设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整体要求,以构建新型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为抓手,以开放办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核心,积极推进经营、组织、服务“三创新”,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全市农村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经济合作的带动力量、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供销系统经营服务网络乡镇覆盖率达到80%,村级覆盖率达到50%;区域配送中心或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超市发展到40家,农资连锁配送率达到70%,日用消费品连锁配送率达到50%;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发展到26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50家,基本实现超市开到家门口,产销服务到田间,公共服务进社区的目标。
二、构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流通网络,健全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三)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市级农资企业为龙头,建立区县级农资配送中心,发展乡镇、村综合服务社(超市),进一步加快改造、新建和整合供销系统农资网络资源,优化、提升网络效率和功能,逐步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连锁配送、连锁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统一采购、统一品质、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村农资放心店,扩大市场占有率。到2015年,全市建成现代农资供应网络,建立化肥、种子、农地膜及农机具等现代农资物流配送中心4个,市级标准化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库1个。建成集科技信息服务、庄稼医院、测土施肥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10个,农资配送网点120个,其中乡镇农资连锁店40个、村级农资放心店80个。
(四)构建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以供销系统现有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为基础,联合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购销网络,切实解决农民“买卖难”的问题。培育农产品流通型龙头企业,搞好农产品冷链建设,打造采购、销售网络;结合当地农产品资源优势,发展专业合作社,加强与农产品龙头企业对接,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培育有实力的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搞活农产品流通;组建农产品等各类为农服务协会,发挥协会作用,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等系列化服务。到2015年,全市培育农产品龙头企业2个,发展农副产品流通骨干企业5个,完善建设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3个。
(五)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整合市、区县级供销社日用品经营企业,加快全市日用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商品配送率。改造整合原有基层供销社日用品经营网点,加强与龙头企业合作,吸纳社会网点加盟供销社连锁经营网络,拓宽经营领域,构建以区县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日用消费品、工业品、家电等连锁经营网络,实现市、区县、乡镇、村四级连锁销售。到2015年,建立市、区县级配送中心4个,建成规范化乡镇连锁店20个、村级便民店80个。
(六)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联合市级、区县级再生资源龙头企业,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从实际出发,建设功能齐全、科学有序、具有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到2015年,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2个,建成再生资源集散市场1个,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40个。
三、加强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推进机制体制创新
(七)大力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范围大、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社。到2015年,全市改革重组基层供销社20个。
(八)加快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坚持“开放办社,联合兴社”原则,加快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到2015年,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30个,规范新建各类行业(专业)协会10个,培训农产品经纪人300人、其中50%的经纪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九)加快社有企业改革步伐。社有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支柱,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有效载体。各级政府要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政策,采取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经过5年努力,市、区县级供销社新发展社有企业3-5个,根本扭转市、区县供销社经营薄弱的被动局面。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市场竞争力,焕发供销企业生机和活力。
(十)依法维护供销社权益。市、区县、乡镇供销合作社联合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整个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保持其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稳定性,机构实行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社有企业改制中,不得无偿量化、分掉社有资产,变卖资产收入只能用于分流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供销社发展。
四、保障措施及政策扶持
(十一)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供销社改革,把适宜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不断完善和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职能,确保各项改革稳步推进。
(十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营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和土地权属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上的规定在2年内予以解决,最迟不得超过3年。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其余部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置。对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明晰产权,有条件征收的依法完善国有土地征收手续,无条件征收的可以按原用途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人社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抓紧解决。
(十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要面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又要提供公益性服务,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设立1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解决供销社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市、区县供销合作社争取到的国家部委、省级财政资金需要地方配套的,市、区县财政应按要求及时予以配套,确保供销社工作顺利开展。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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