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自查自纠工作的紧急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自查自纠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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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自查自纠工作的紧急通知
铜政办发〔201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政府设立的地方性政府基金,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今年以来,各区县政府、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加大征收力度,扎实推进基金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际征收入库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中省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拖欠严重;部分区县未足额上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存在截留现象;依法征收的基金长时间不能划入基金专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决定对2009年度以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基金征缴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限期纠正存在的问题,市上将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报告务必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价局)。市级各成员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对2009年1月1日以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入库、划解情况进行核查,凡未足额入库的要及时入库,没有划解的要按要求划解,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入库,按规定比例及时划解。
三、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基金直接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压、截留基金收入,不得违反规定的基金上解程序擅自增加上解环节,不得在地税部门征缴户和财政基金专户外设立账户。
四、各区县政府、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2005年10月1日以来中省煤炭企业所欠基金,按照新费不欠,旧账逐步清还的原则,集中清缴,除铜川矿务局由市价调办依法征收外,其它均由区县负责清缴。
五、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市政府将对基金征收中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实行征收与考核相挂钩,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基金征收任务的区县,以及在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市政府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区县,市上将采取直接扣减等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市上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予以考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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