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文号:渭政发〔2009〕17号
颁布日期:2009-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

渭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区管委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保持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为首要任务,实行更加积极灵活的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扶持重点群体就业与整体推进就业工作相结合,在千方百计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的基础上,不断促进和扩大就业,大力抓好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紧密结合扩大内需政策,以经济发展拉动就业

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省、市扩大内需的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吸纳本县和市属其他县区劳动者就业的数量,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支持经营状况好、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鼓励他们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同时,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的范围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扩大为各类企业(单位)。

三、积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企业就业岗位

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困难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确保年度内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保持基金平衡、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四、强化创业政策扶持,以创业带动和扩大就业

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延续《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期限至2009年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积极开展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其他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等人群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自行贷款贴息,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但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自行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金,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予以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自行贷款贴息,本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行贷款贴息,本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只要提供有关单位的财产或信用状况证明,不再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证明员工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再要求一定在本单位缴纳。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购买所需的实训设备费用,可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

五、关注就业重点人群,统筹安排就业

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延长其学习与科研时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加见习机会,维护就业权益。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别是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将享受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从“4050”下延至“3848”。

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要依托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实际,积极建设农民创业示范园区,努力扩大就近就地转移容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联系,主动调整输出重点,在巩固现有输出重点目的地的同时,积极拓展长三角地区及环渤海湾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地区的输出市场。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帮助回乡农民工尽快找到就业岗位。

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六、实施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要把职业能力建设作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采取具体措施,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重点对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困难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一般应以企业为主,努力将职工稳定在企业内部。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回乡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要以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针对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开展职业技能、转岗、创业等多种培训。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促进培训和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及时做好受训人员的技能鉴定服务,对培训合格人员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培训给予特殊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对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按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开展的职业培训,受训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享受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受训人员按规定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最高可按全额职业培训补贴的60%予以补贴。

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改善就业环境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用人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培训、劳务派遣、劳务输出、录用备案、社保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服务,促进我市城乡一体、统筹就业的政策扶持机制建设。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开办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行为,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加大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形势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失业调控力度,稳定就业形势。一是充分发挥失业预警机制的作用。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特别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对有可能出现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要提前采取多种应对和帮扶措施;对关闭破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恶意逃匿造成企业倒闭的企业主,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二是严格裁员报告制度。要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动态,掌握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情况;企业裁员在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其裁减人员方案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程序,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九、加强组织领导,全员做好就业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切实解决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通报就业工作情况。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严格落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继续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形势和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多措并举,沉着应对,力争把金融危机对我市就业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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