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2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元。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10元/人·月,提高到430元/人·月;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二、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提高180元(月提高15元)。即由1920-2040元/人·年,提高到2100-2220元/人·年。其中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为2220元/人·年(185元/人·月),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为2100元/人·年(175元/人·月)。

三、从2012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4040-4520元/人·年,调整为5000-7400元/人·年(含200元实物供养)。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5000元/人·年(月400元/人),集中供养标准为7400元/人·年(月600元/人)。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搞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将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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