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咸政发〔200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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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的通知
咸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咸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规范归集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严格按省政府文件执行。在住房补贴政策落实前,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咸财综〔1998〕35号)规定执行。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统一从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要落实补贴资金。要按照新核定的缴存基数与比例,落实好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市、县两级要把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部分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财政供养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把本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并确保按时拨付、足额缴存,切实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三、要提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3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房屋总价款的8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房屋总价款的90%,积极支持干部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条件。
四、要严格督查考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法力度,抓好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深入各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推进工作落实。市考核办要把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情况列入各县市区、各部门2009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一并检查考核。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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