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

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现就我市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

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根据我市实际,在目前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基础上,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80%,剩余部分由市、县按1:9的比例承担。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全市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二、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

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鼓励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

四、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

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五、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

人口计生、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宣传部门要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怀、关心失独家庭的舆论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里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六、执行时间

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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