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上降低项目建设对周边交通造成的影响,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现就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公安部、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34号)明确的重点工作,是从源头上降低交通拥堵区域产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聚集带动能力迅速增强。伴随城市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部分区域交通不畅等问题日渐显现,为我市科学解析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关系,进一步优化建筑布局和交通架构提出了迫切要求。同时,内外畅通、安全文明的城市交通体系,也是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衡量指标。因此,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不仅是治理交通拥堵现状的应急之策,更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咸阳当前建设和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各项制度,严把项目规划建设审批关口,最大限度消除因项目建设对城市交通畅通的影响,努力实现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不断加快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

二、明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区域和项目类型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须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须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建成区内,用地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或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城市建成区外,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和用地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和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出租车服务中心等大型交通设施项目。

4、市住建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建设项目拟选址区域属于交通敏感区,或建设工程生成交通量会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工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须在项目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或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城市建成区外,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在城市快速干道和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

三、严格施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批

交通影响评价应按如下流程组织编制和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认真编制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及时报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邀请行业专家和相关单位,对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或组织评审论证,形成评审会议纪要和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送市住建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与建设项目其它设计资料一同报审。

市住建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把关。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审查的,市住建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西咸新区各新城管委会、各县市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积极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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