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延安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绿化基金会延安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绿化基金会延安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5日

中国绿化基金会延安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绿色延安、生态延安、美丽延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成立中国绿化基金会延安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延安专项基金)。为规范延安专项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延安专项基金是指以该基金为平台,所接受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政府捐赠资助的用于延安市造林绿化生态建设等公益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延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绿化基金会延安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延安市林业外援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延安专项基金资金劝募、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监管审查等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向国内外开展延安专项基金劝募工作;

(2)确定基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3)组织造林绿化、生态建设项目实施及相关活动;

(4)做好基金的申报、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募集

第四条延安专项基金的募集坚持“政府号召、全民动员、社会参与、自愿捐献”原则,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依法募集,专项用于延安林业生态建设。

第五条延安专项基金募集范围:自愿以捐资形式支持延安市造林绿化、生态建设的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

第六条基金募集办法

1、延安市人民政府联合中国绿化基金会向全国发出中国绿化基金会延安专项基金募捐倡议书,号召全国各地企业、组织、团体、个人和延安市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建设“绿色延安、生态延安、美丽延安”募捐公益资金。

2、在延安的各能源生产企业应积极主动向延安专项基金捐资,为建设“生态延安”尽企业的一份社会责任。

3、利用延安红色旅游和延安干部管理学院的特殊地位,向来延安参观学习的社会各界人士发出邀请函和倡议书,号召积极参与“我为延安种棵树,我为圣地留片绿”活动。

4、各县、区林业部门是延安专项基金劝募承办单位,积极配合市政府、延安市林业外援项目管理办公室完成本行政区域延安专项基金宣传、劝募和实施等工作。

5、延安专项基金的使用,按照捐资者的意愿,依据延安市造林绿化、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安排年度项目实施及相关活动计划。

第七条凡向延安专项基金捐赠资金的捐赠者,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延安专项基金捐资,其捐资额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绿化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八条捐赠方式:中国绿化基金会延安专项基金常年接受捐赠。

1、凡向延安专项基金捐赠的资金,无论个人、企业、单位或机构,均须直接汇入中国绿化基金会指定捐赠账户:

人民币账户

外汇账户

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

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

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010903537001201052254-16

账号:778350014885

请在汇款中注明“延安专项基金”。

2、对于捐赠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干部职工的捐赠资金,由本单位代收后统一汇至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账户,或将捐赠资金和捐赠人名单报送延安市林业外援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名单和捐赠资金统一提交中国绿化基金会,再将中国绿化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和捐赠纪念证书统一交给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发给每位捐赠者。(延安市林业外援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260号,邮编:716000;电话:0911-2386003;传真:0911-2386004)

第九条对捐赠者将按照其捐赠额度给予奖励:

单位、组织、团体捐赠奖励:

1、捐赠单位凭专用票据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2、捐赠5000元以上的单位,颁发纪念证书,在网上、电视台予以公布鸣谢。

3、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延安日报》予以公布。

4、捐赠5万元以上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延安生态建设功德碑上刻名纪念。

5、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项目实施区树立捐赠单位标识牌。

6、凡捐赠50万元以上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项目实施区以捐建单位的名义给予冠名,刻碑纪念,市政府颁发绿化奖章。

7、凡捐赠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授予“生态延安”突出贡献奖。

8、捐赠额度巨大可另行商议奖励办法。

个人捐赠奖励:

1、捐赠人凭专用票据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2、捐赠1000元以上的个人,颁发纪念证书,在网上、电视台予以公布鸣谢。

3、捐赠5000元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延安日报》予以公布。

4、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延安生态建设功德碑上刻名纪念。

5、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项目实施区树立个人捐赠标识牌。

6、捐赠50万元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项目实施区以捐建个人的名义给予冠名,刻碑纪念,市政府颁发绿化奖章。

7、捐赠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政府授予“生态延安”突出贡献奖。

8、捐赠额度巨大可另行商议奖励办法。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条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并在捐赠协议中注明,中国绿化基金会在捐赠资金中留存5%的项目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延安专项基金的宣传、组织、募集和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延安专项基金用于延安市造林绿化项目、生态建设宣传及募集、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区和企业自行募集的资金集中汇入延安专项基金后,须将项目设计上报延安市林业外援项目管理办公室,经批复后及时安排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延安专项基金的使用应确保方向明确、程序规范,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占用或截留。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延安专项基金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接收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统一划拨的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户专管。基金采用年度编制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延安专项基金按年度安排造林绿化项目,项目严格按照有关造林绿化标准(办法)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延安专项基金所实施的造林绿化项目,在各县区和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延安市林业外援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将整理建档,并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延安市林业外援项目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各县区及企业造林项目年终综合考评情况,对在延安专项基金运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和企业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造林项目实施不达标的县区和企业,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外,按照项目要求完成补植完善工作,直至验收合格为止。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基金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延安专项基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国家批准具备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年度资金审计情况向延安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绿化基金会报告。

第十九条延安市林业外援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末将延安专项基金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延安市人民政府和中国绿化基金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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