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1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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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步伐,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指导思想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能源化工强市、绿色产业富民、红色旅游兴业”三大战略,以“农民增收,供销社增盈”为目标,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推进现代商品流通体系和为农服务组织建设,为全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全市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市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这就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优势,继续加大改革改制力度,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城乡一体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全市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指导思想。新形势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十二五”基本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政企不分,以企业代政问题,促进社有企业摆脱困境,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整体走上良性化发展道路,并逐步在全社系统企业中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加快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建设四大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改善农村流通环境,方便农民消费,建立供销合作社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基本支撑,形成促进农村消费的体制机制。
(四)培育大型流通企业。在农资经营、农副产品经营、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具有综合经营能力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切实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以现代物流为主的现代服务业。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农超对接以及由财政补贴的工业品下乡和以旧换新项目。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社有企业按照“服务三农、微利经营”的原则,参与农房改造和城镇化建设。
(五)加强配送中心建设。依托大型流通企业,在交通枢纽地、区域经济中心、县城和大型物资集散地建设不同规模的农资配送中心、农副产品加工配送中心、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中心和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加强农资和日用品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建设。充分发挥配送中心的仓储设施作用,积极承担化肥、农药、羊毛等国家商业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
(六)加强销售终端建设。依托大型流通企业,在乡镇和行政村大力发展统一采购、统一品质、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及日用品乡镇综合小超市和村级连锁店,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把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烟草等商品纳入连锁配送经营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电池电瓶、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业务,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七)强化专业合作服务。依托供销合作社组织网络健全的独特优势,利用人才、设施、资金等条件,立足我市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积极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合作、流通合作、加工合作和金融合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着力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供合作社专业人才培训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用土地发起成立住房专业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系统内部职工及城镇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
(八)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对内强化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深化内部改革,规范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对外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在制定有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搭建服务平台。
(九)开辟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充分利用自身的综合优势,服务城乡统筹发展,率先在33个重点镇和100个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开展综合服务工作。围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为城乡居民开展农资供应、生活日用品销售、农产品购销、文体娱乐、养老幼教、病人陪护、红白喜事和各种代办服务。积极创办村级连锁店、小型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等,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和居民社区延伸。
(十)加强农村信息服务。积极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出行、气象、商品购销等市场及综合信息服务,拓展供销合作社与各类媒体、电信通讯等部门的合作领域,加强乡村信息终端建设,建立内容丰富、及时准确、实用性强、辐射面广的农村流通信息服务网络。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一)加快基层社改革步伐。适应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加快基层社改造改制和建制调整步伐,优化布局,在重点集镇改造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综合服务企业,在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立分支机构。以资产为纽带,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村能人、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入社参与经营和管理。培育一大批有较强经营服务能力的基层社,积极发挥在为农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所有者联合社代行使用权和管理权。
(十二)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使供销合作社尽快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充分发挥各级联合社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和规划衔接职能,增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整体合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上级社对下级社的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体系,成立内审机构,加强对社有资产的运营审计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县级所有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具备条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社机关,按程序报批参照公务员管理,妥善解决县级供销社机关财政供养之前的遗留问题。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3年内完成社属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工作。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和驰名品牌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主要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十五)重组社有企业资产经营体系。适应城乡市场和现代流通网络发展的要求,调整优化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按照有进有退、有抓有放的思路,对社有企业传统业务和经营体系进行有效重组,在重点和优势领域做大做强一批社有企业。可以采取组建资产经营公司和供销社企业集团的方式,盘活社有企业的土地和资产,开拓新型业务,扩展规模效用,增强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特色经营服务业务的社有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支持。
(十六)推动社有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全市苹果标准化生产、设施蔬菜、规模化养殖等产业发展,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积极参与苹果、红枣等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产业化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研发领先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组织、规划和建设工作。
(十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营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和土地权属,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两年内予以解决,最迟不得超过三年。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其余部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置。对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明晰产权,有条件征收的依法完善国有土地征收手续,无条件征收的可以按原用途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人社发〔2009〕12号文件要求落实,可采取财政出一点、企业筹一点、职工拿一点的办法解决。
(十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要面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又要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财政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市财政安排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随着财力增长逐步扩大规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信息化、农副产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项目要向供销社系统倾斜。
(二十)支持参与农村金融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支持化解供销合作社企业历史沉淀不良贷款,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保持县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市社要加强对县区社主要工作的考核考评,继续执行县区社主任、副主任由县区提名,市社及时考察批复,县区社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制度。要坚持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和社会能人到市、县社机关和所属企业工作,在“十一五”基础上,“十二五”末市社机关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达到1/2以上,县社机关达到1/3以上,企业达到1/4以上,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要大力弘扬老南区社精神,培养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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