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1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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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延政发〔201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的强大引擎和有力抓手,招商引资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但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建设的快速干线还没有建立,高效互动衔接的促进机制尚未形成。项目招得来、落不下、掣肘多、建设周期长已成为当前招商引资工作中急需破解的瓶颈。为了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决策水平和推进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改善投资环境。目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期和过渡期,产业结构不合理,能源工业后备资源不足,自主发展能力不强等矛盾突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风险和挑战。为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居安思危,强化危机意识和机遇意识,积极借用外力发展自己,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和有效抓手。各县区、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县区、本部门的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对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要集中精力抓招商,促落实,深入研究招商引资政策,亲自参与招商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优化投资环境,全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营造招真商、真招商、干实事、求实效的工作氛围,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推进责任落实。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市规划、土地、环保和招商引资的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延安市招商引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决策领导小组是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推进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审核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分解交办并督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落实工作;审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条件;协调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立项批复、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环境评价等关键事项。进一步加大决策和推进力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开辟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的绿色通道,共同构建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三、创新招商机制,提升工作效能。一是强化项目策划储备。各部门、各县区是招商引资项目策划论证和包装主体,每年要承担一定数量项目策划任务;市发改委负责研究编制《延安市优势产业配套项目指导目录》,承担全市重大产业性项目的策划和包装,每年向各部门、各县区分解下达项目策划论证任务并督办落实;市招商局负责全市招商项目库管理和对外项目推介。二是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预评审机制。市发改委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招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各部门、各县区策划包装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具备招商条件的项目方可对外推介。三是打造专业招商团队。主要负责整合全市招商信息资源,统一对外推介重点招商项目;策划和组织大型投资促进活动以及专项洽谈活动,常年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推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感情招商、以商引商等招商及组织管理工作;跟踪洽谈重大招商项目,重点做好与大企业、大集团交流合作。四是强化项目促进职能。对于签署合同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决策领导小组将项目落实工作分解交办至相关部门和县区。市招商局根据领导小组决议,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工作进度计划安排,督促检查项目服务促进工作,落实配套条件,兑现优惠政策。全面整治和优化全市投资环境,快速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通过建立统一领导、高效运转的工作机构,不断提升招商引资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效益。
四、改进用人制度,引入激励机制。在招商工作中率先推行用人制度改革,聘请一批懂招商、有资源的专业人才参与招商工作,在招商局内部实行竞争上岗,空缺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吸引一批优秀人才加入到招商队伍。实行工作岗位、工作绩效与劳动报酬相挂钩,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充分调动招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效率和能力。加强对招商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招商引资队伍。
五、强化督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区、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考核力度,将各县区、各部门的项目谋划论证任务、实际到位资金和项目促进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硬督查、硬考核、硬兑现,并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实行奖励加分。市县两级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策划包装、宣传推介、招商活动补贴和奖励等。全市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先进单位按实际到位1亿元,奖1万元的比例予以奖励。市招商局完成年度下达任务后,按照其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的50%用于工作经费,50%奖励招商引资一线工作人员。对在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变相收费、故意设障等导致项目不能如期落地建设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实行问责。
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县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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