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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11〕48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代征单位:
为了应对新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民生、平抑市场物价,促进延安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延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全市价格调节基金指导性征收任务分解下达如下:
全市总任务为2000万元。
一、各县区1740万元
宝塔区330万元
志丹县380万元
吴起县420万元
安塞县100万元
子长县100万元
黄陵县100万元
甘泉县80万元
富县60万元
延川县60万元
延长县50万元
洛川县30万元
宜川县25万元
黄龙县5万元
二、市直代征部门260万元
市地税局230万元
市物价局30万元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代征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拓宽征收范围,确保征收任务按期完成。年终,市政府将按照《延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兑现手续费和奖励。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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