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65号
颁布日期:2010-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10年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政府不得出台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要严格按照原有的政策规定审核报销医疗费,不得放宽报销条件、扩大支付范围,突击支付医疗保险基金。

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要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和要求,按时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特大病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历年结余全额上划市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不得坐支,不得截留。

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工作,坚决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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