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补充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补充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榆政发〔201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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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补充意见
榆政发〔201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精神,2010年10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0〕45号)。2010年年底,省政府结合全省实际,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53号),对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为了全面贯彻国、省《意见》精神,结合市政府已经出台的《意见》,现就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增强服务能力
(一)增强基层供销社服务能力。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优化基层社布局,重组、改造和建设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开放办社原则,对认同供销合作社章程、履行供销合作社义务的企业和个人,要赋予领办基层供销合作社资格。对于依法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对待,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二)增强供销联社服务能力。各级联社要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培训等职能,服务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做大做强。进一步强化行业(专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搭建服务平台。继续深入推进人才兴社战略,引进高层次人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强化社有资产监管,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健全和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
(三)增强社有企业服务能力。继续加快社有企业改制,在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多元化资本参股,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要规范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支持社有企业并购和重组,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将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努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有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
二、扩展服务领域
(四)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救灾等重要物资储备任务。按照国、省《意见》精神,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防汛、抗旱等国家重要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市供销合作社要提出方案,筹备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专用库房,尽快开展防汛、抗旱等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各县区供销社也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国、省《意见》明确规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市供销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资金支持,依法法规开展业务,合理规避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领、指导和推动社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化建设,按照现代化经营管理模式,建设集约化、规模化农产品交易市场,为农户、农产品经销商和农业企业搭建一站式交易平台。
三、优化发展环境
(七)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工作的扶持力度,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要面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又要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财政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配套相应的建设资金。同时,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信息化服务、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项目要向供销社系统倾斜。
(八)解决遗留问题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其余部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办法处置。对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明晰产权,按原用途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部门要尊重历史、注重实际,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两年内全部解决。
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营性财务挂账、社员股金、金融债务、土地权属问题以及供销合作社企业拖欠职工(包括亦工亦农、长期临时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遗属补助“三费”问题,按照事权、人权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各级财政负责,两年内全部解决。
(九)维护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城镇建设确需拆迁和占用的,应按拆一补一、占一还一、等价置换的原则予以补偿。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全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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