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榆政发[2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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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
榆政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全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榆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正确分析我市煤炭资源开采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依法履责,强化措施,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生态恢复治理,确保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坚持科技兴煤、人才强企原则,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武装煤炭企业,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做大做强煤炭企业。
(四)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行原则,建立公开、公平、有序的运销管理机制。
(五)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损害谁补偿的责任,建立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机制,建设和谐矿区。
(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原则,依法保障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经营行为。
二、强化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煤矿项目建设开工标准,严格履行开工备案手续,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开挖等工程施工。
(八)煤矿建设项目要编制施工设计。项目施工中遇到煤层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采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审批单位审查批准。
(九)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煤矿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全风压通风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各项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单位要按设计、按规范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质检机构要对工程全程监督;煤炭主管部门定期深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编写联合试运转报告及安全应急预案,向县区煤炭主管部门申请,30万吨/年及以下的项目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备案批复,30万吨/年以上项目,由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煤炭主管部门,经检查批准后方可按要求期限进行联合试运转。
(十二)整合技改项目因企业原因从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证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工的,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的,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生产管理,提高开采水平
(十三)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按证照规定要求依法进行生产。
(十四)重组整合后主体企业、煤矿要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技术档案管理资料。
1、主体企业矿井要设立安全及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煤、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主体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主体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所属煤矿的安全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矿井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题,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煤炭主管部门报告,技术难题应在主体企业和所属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主持下,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研究解决。
3、煤矿应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探放水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依据相关规定绘制各类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实测绘图一次,应及时向主体企业报送,并与煤炭主管部门进行交换。要组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对矿井地质资料、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等情况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越层越界开采。
(十五)煤矿应当推行壁式采煤方法,禁止使用巷柱式、以掘代采等采煤方法。
1、单独保留煤矿应在2012年6月底前淘汰非壁式采煤方法,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必须按设计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确因煤层地质及开采条件制约的,由煤炭主体企业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方案由县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主管部门批复。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采煤方法和工艺进行开采。采用长壁式开采时,顶板管理必须采用垮落法或充填法,不得留设煤柱支撑。
3、薄煤层、中厚煤层必须用壁式一次采全高方式开采,对特厚煤层实行分层开采或综采放顶煤开采。
4、对煤矿原非正规采空区进行强制放顶或充填处理前,必须对其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对采空区垮落的,应填埋地表塌陷裂缝,加固维护井下闭墙,加强监测监控。
5、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必须采用正规壁式开采方式,全部采用跨落法或填充法管理顶板。
(十六)煤矿应推广使用锚喷、锚网、喷浆及U型钢梁等先进支护方式。根据榆林煤炭浅埋深、薄基岩的特点,采煤工作面要推广综采液压支架等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
(十七)大型矿井掘进机械化程度应达到90%以上,中型矿井掘进机械化程度应达到80%以上,小型煤矿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
(十八)推广运用胶带运输方式,45万吨/年以下矿井逐步淘汰以胶轮车为主的运输方式,60万吨/年以上矿井主要运输必须采用胶带运输方式。
(十九)煤炭开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矿井储量和回采率进行检查考核,市煤炭主管部门年抽查矿井数量不低于全市矿井数量的25%。
四、强化安全管理,增强保障能力
(二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是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主体。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国土、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矿长及实际控制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为同一人的规定,2012年6月底前民营煤矿要落实到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十一)煤矿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地质测量等专业的各类管理人员。
1、煤矿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持有矿长证、安全资格证;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持有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持有安全资格证。
2、煤矿必须按要求配备安全、瓦检、爆破、井下电气、监测监控、提升操作、采掘机械操作、探放水作业等特种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安全顶板管理员也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3、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具体要求:30-45万吨/年矿井不少于30人;60-9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50人;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60人。
4、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煤矿关键岗位人员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生产、建设矿井关键岗位人员分别于2014年、2015年前全部达到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水平。
(二十二)煤矿一般岗位作业人员必须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对新招入井上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二十三)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金额的50%,保证通风设施设备、仪表仪器、监测监控、火灾防治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二十四)煤矿必须加强标准化建设工作,在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系统建设及文明生产管理等方面实现全面达标。大型建设矿井应一次性达到一级及以上标准,60万吨/年及以上建设矿井应一次性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30-45万吨/年建设矿井应达到三级以上标准。新建、整合、技改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达到省级标准化最低等级。
(二十五)强制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未按规定时限建成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矿井,停产整改,依法暂扣相关证照。
(二十六)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检查、预测预报等防灭火制度,建立完善以注浆或注氮为主的综合防灭火系统。
(二十七)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准确评价和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煤矿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资源整合矿井接近采空区、火烧区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坚持“逢掘必探”。
(二十八)煤矿存在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隐患的,应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报煤矿主体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后实施。
(二十九)加强应急救援管理,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灾害预防与治理计划、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报煤炭主管部门评审备案。12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应当建立9人以上救护队。90万吨/年以下煤矿应当建立5人以上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购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就近签订救护协议,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和演习。
(三十)煤矿发生事故后,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在规定时间向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参与各类事故调查处理,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小煤矿发生死亡1人事故,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处以5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2人,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3个月;一次死亡3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坚决予以关闭。煤矿发生一次死亡或一年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取消矿长任职资格。
(三十一)完善驻矿安全监督员制度。实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定期交流和定期报告制度,有效发挥其驻矿监督作用。
五、强化经营管理,整顿运销秩序
(三十二)煤炭加工和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向县区煤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其它形式转让。
(三十三)加强煤炭铁路运销管理。认真落实《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榆政发〔2011〕8号),进一步规范煤炭铁路运销管理秩序。
(三十四)各级煤炭公路票证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上下达的销售计划发放煤炭、兰炭销售计量专用票证。煤炭公路运销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销售计划、统一销售票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计量稽核”的原则,做好煤炭及煤产品公路销售票证的发放、规费收缴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五)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稽查大队要认真履行稽查监督职能,切实加强煤炭运销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无票销售、多拉少开、绕道避关、强行闯关等违规行为,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煤炭及煤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压价倾销,自觉维护“榆林煤”品牌形象;不得无证经营、无票销售煤炭及煤产品,自觉遵守煤炭运销相关法律法规。
六、强化环保治理,建设和谐矿区
(三十六)环保、煤炭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矿建设以及煤炭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煤矿要进行环境评估工作,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规范建设储煤、储矸场所。认真开展厂区、井田绿化工作,绿化、美化环境。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建设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尽量综合利用。
煤炭集装站的设立应当按规定远离城镇或居民区,煤炭运输、装卸、储存应采取防扬、散、抛、撒措施。
(三十七)建立生态治理补偿机制。积极争取省政府尽快出台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保证金办法,加大环保治理投入。煤炭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给当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当地政府应有计划地将矿区搬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新建矿井,一律实行先搬迁村民,后进行煤炭开采。
(三十八)开展采煤沉陷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按照“县区为主,市上审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采空区自燃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立即搬迁采空区范围内居住的群众,严防各类事故发生。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有实力煤炭科研院所,对采空区进行普查、勘查,编制全市采煤沉陷区和自燃区隐患综合治理规划,确定重点区域,先行试点,逐步扩大治理范围,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消除采空区自燃区的隐患,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使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治理。
(三十九)进一步推进村矿和谐建设,逐步建立村矿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有效化解矿群矛盾纠纷,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推动新农村建设,营造煤矿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四十)各级政府应当维护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矿区内电力、通讯、交通以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扰乱矿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擅自占用煤矿企业的电力专用线路、铁路专用线路、专用通道和专用供水管道,不得擅自在煤炭企业合法用地范围内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十一)煤矿企业要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落实职工工资待遇和井下从业人员特殊保护措施,做好职业病防治,保障职工生活条件。
七、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煤炭行政执法人员应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并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执法。
(四十三)规范执法行为。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严格依照煤矿建设、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制定完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定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四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类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处理,该停产的停产整顿,该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罚款的罚款。对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暂扣证照,停止火工品、煤票供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煤炭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验收,恢复煤矿生产。
(四十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煤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国土、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局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四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监督管理不力的县区政府和涉煤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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