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民间融资转化为非法集资,严控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类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民间

融资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警惕由民间融资引发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打击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强化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领导,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引导,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有序。

二、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整顿,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四项制度”(榆政办发〔2009〕63号),制定、完善本县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完善各部门之间的综合联动机制。要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夯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坚持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密切配合市上统一安排部署。市金融办要切实履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市银监局、人行、公安局、信访局、法院等有关部门要协助、配合、指导、支持县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共同分析研判风险情况;市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市监察局要切实发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督察室的作用,按照县区、部门《防范和处置民间融资风险维护

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书》的要求,加强工作督察力度,督促县区、部门履行职责。要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三、加强监管,分类妥善处置各类案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监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活动,综合研判区域内民间融资风险情况,坚持“疏堵并举,以疏为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分类处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四类”公司进行再检查,再次约见高管谈话,严防“四类”公司介入非法集资;对煤炭、房地产等敏感行业再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及时排查化解风险;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确保机构、人员远离非法集资。通过前期的风险摸排、预警提示,严密防范各类案件发生;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依法查处,妥善处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精心组织,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要开展多角度、多方位、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组织相关机构,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和平台,加强有关金融知识、投资知识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外地典型案件及其严重危害性。各级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要继续采取开通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提示标语、悬挂风险警示牌等方式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对捏造事实、恶意散布虚假消息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引导,积极消除社会负面影响,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创新管理,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资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疏通正规金融渠道,加大投融资机制创新,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认真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工作,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建设;利用省政府批准的金融改革试点的机遇,加大金融创新,尝试利用产业基金等方式聚合民间资金,投资各类产业项目;积极推进债券、中期票据、信托等多元化融资;继续积极引导扩大正规金融,在挤压民间融资、非法融资的同时,加大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建设的力度;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优良的环境。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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