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文号:沪财采〔2013〕18号
颁布日期:2013-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库〔2013〕1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配合财政部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集中申报时间的调整,我局将对本市申请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相关的培训及营业场所审核工作相应做出调整:原一年两次的政府采购培训和营业场所申请审核工作改为一年三次,原则上在每年4月、8月及12月开展政府采购集中培训及营业场地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将视情予以调整。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代理机构,请在当月1-15日内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通知栏,下载培训报名表及营业场地申请,并在截止期内根据自身情况报名及递交审核资料,逾期不候。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财库[2013]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现对《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中集中申报时间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将每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月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

二、代理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申报认定所需要的时间,及时按照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的工作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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