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已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行和倡导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签约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

第四条(递交材料)

办理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应当递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

(二)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

(三)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签收)

市工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

《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日期。

第六条(行政建议书)

经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制定单位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以下简称《行政建议书》)。

第七条(修改)

制定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填写《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以下简称《变更(修改)备案表》),领取《签收单》。

第八条(变更)

制定单位对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的,应当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备案,并递交《变更(修改)备案表》和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

第九条(编号)

市工商局应在《签收单》、《行政建议书》上签注书式编号、日期,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监督专用章”。

第十条(印制)

已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单位可以在该合同示范文本上标注备案号。

第十一条(查询)

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见而制定单位未参照修改的内容),市工商局应当自备案之日起60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

市工商局参与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自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之日起60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

2.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

附件: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

附件: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

附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

附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

附件:关于《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的解读

http://www.sgs.gov.cn/getPubInfo.action?pi.id=1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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