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沪人社养发(2009)29号
颁布日期:2009-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9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9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11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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