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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沪府发〔2012〕34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沪府发〔201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6735元提高到2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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