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11〕8号
颁布日期:2011-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沪府发〔201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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