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仲裁委员会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号:沪司发法制[2009]14号
颁布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申请仲裁委员会设立等事项审批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法制[2009]14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仲裁委员会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已经2009年8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3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沪司发法制[2007]4号)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申请仲裁委员会设立等事项审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使审批规范、效率、公开,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等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工作流程等,规定如下:

一、审批事项: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8月31日)第十条第三款。

三、审批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二)有必要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五)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

四、申请材料(《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申请人需提交本规定所列申请材料一份):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简历;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五、办理部门: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处,吴兴路225号231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799。

六、监督途径:本规定依法制定,办理部门要求提交超出本规定明确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本规定公开审批职责、审批承诺时限等事项,办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超时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向监督部门(上海市司法局监察室,吴兴路225号2205室,邮编:200030,电话:24029836)书面投诉举报。

七、审批职责:受理申请、审查、决定、登记等(《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

八、法定审批期限:10工作日(《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

九、承诺审批期限:5工作日

十、审批工作流程:

(一)接受材料。办理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审批收件回执》。

(二)受理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三)审查申请。办理部门承办人员拟写审查意见书。

(四)审核申请。办理部门负责人拟写审核意见。

(五)审批决定。办理部门局分管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六)决定送达。办理部门承办人员制发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七)登记领证。申请人填写登记表格,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仲裁委员会登记证》(正本、副本)。

十一、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非许可类)

申请人

名称

电话

住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审批

事项的名称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原件□复印件

3

□原件□复印件

4

□原件□复印件

5

□原件□复印件

6

□原件□复印件

7

□原件□复印件

8

□原件□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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