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2月17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落实、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甲、乙双方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市区地块。

2.四至范围:。

3.用地面积:平方米。

4.规划容积率:。

5.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6.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配建比例。

二、配建总体要求

1.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以下简称“配建房源”)应当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

2.配建房源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3.配建房源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甲方。

三、配建房源具体情况

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附后),本建设项目中的配建房源及其房型等情况如下(住房位置图表、房型设计图、配建房源清单附后):

1.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配建房源落实在第期。

2.配建房源的具体位置:,共计套,住宅建筑总面积约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1)一房一厅:套,住宅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2)二房一厅:套,住宅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3)三房一厅:套,住宅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4)其他:套,住宅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3.配建房源用作:。

四、建设管理

1.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完成配建房源的全部建设,并按照规定将实物房源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当配合做好配建房源的接收工作。

2.乙方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的规定转让本建设项目的,应当对受让方履行在本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丙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乙方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进度管理的要求,向甲方报送各类报表。甲方应当按管理要求向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报送建设进度及其它相关房源台帐报表。

4.乙方应当遵守和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以及质监监督验收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869号)的要求,确保做好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等工作。

5.乙方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市容环卫、环保、消防、防汛防台和安保等各项工作,并承担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五、配建房源移交

1.甲方应当加强配建房源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并明确配建房源验收的条件。

2.甲方应当在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预售(出售)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当期配建房源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查验配建房源的面积、套数、单套房型、具体室号、所占比例、房屋质量和建设进度等情况达到同步建设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书的约定后,向乙方提供房源移交认定文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前以书面方式提请甲方开展检查。

乙方应凭甲方出具的房源移交认定文件向丙方申请办理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的预售(出售)许可申请。

3.乙方按照本协议实施配建的,甲方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市住房保障机构、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楼盘表“房屋标志”标注,由丙方按规定核发商品住宅和配建房源(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许可证、办理出售手续和核发交付使用许可证。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实施配建的,丙方不予核发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证、办理出售手续和核发交付使用许可证。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纠正意见,及时落实整改。

六、配建房源使用

配建房源由甲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的规定进行使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做好配建房源安排使用的相关工作。

七、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全面、及时地履行其各自义务。如有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乙方未按配建总体要求、设计方案及设计文件等要求实施建设的,除按要求无条件整改外,另需按配建房源工程总造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逾期每日按配建房源工程总造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配合甲方做好配建房源安排使用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及丙方可以视情节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由丙方或者其他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5.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1.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规定,以建设项目所在地注册的项目公司名义,办理建设项目相关的报建手续,同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与其项目公司之间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乙方对其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4.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壹份报送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壹份报送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备案,壹份报送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5.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九、未尽事宜

1.

2.

3.

……

(附页说明)

-———————————————————————————-

(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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