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
实施办法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6个月缴存额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暂停贷款利率上浮政策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按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是否结清及是否执行首套房政策根据人民银行及其委托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系统反映的住房贷款记录确定。
三、提高首套房贷款额度
市规划区内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市辖县(市、区)内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四、降低首付款比例
对参加工作时间短、工资收入较低的刚需购房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90m2(含)以内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到20%。
五、支持异地贷款
职工在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贷款;职工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户籍在德阳范围内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贷款。
六、推行组合贷款
购房面积大、房屋总价高的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贷款申请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七、严禁收取贷款中间费
凡正常贷款的申请人,不得向其收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费用。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资料真实、齐备、填写正确的情况下,将贷款申请、受理及审批过程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贷款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其中:放款通知初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放款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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