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该办法抓好落实,做好基金的缴纳及监管工作,保障我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
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在银行间市场通过区域集优模式直接债务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2]65号)、《德阳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及《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市县两级财政出资设立,对德阳市域内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提供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基金按照初始划付及比例追加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初始划付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比例追加部分由各县(市、区)、经开区根据辖区内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的5%确定各自的出资额;若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按该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的5%承担出资额。
第四条德阳市内企业拟通过德阳市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票据进行直接债务融资的,须经各县(市、区)、经开区出具推荐函,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金融办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审定后的企业由德阳市政府向中债公司出具企业推荐函。
第五条根据《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基金监管协议》),市政府发出《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预缴通知》(以下简称《预缴通知》),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和经开区在《预缴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预缴款划拨到《预缴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上。预缴款以中债公司反馈的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拟发债额度作为计算依据。
第六条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票据发行完成后,根据各县(市、区)和经开区所辖企业的实际发债规模5%确定实际出资额,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各县(市、区)和经开区的实际出资额及预缴款提出多退少补的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出《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最终缴款通知》,各县(市、区)和经开区按《最终缴款通知》补足差额部分,退还多交部分,原则上先交后退。
第七条基金的托管银行为德阳银行,德阳银行必须按照《基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履行好托管银行的职责,定期向相关各方报告账户的资金状况,同时在收到《划付通知书》或发生资金划付后24小时内通知市政府金融办。
第八条基金日常管理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该账户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基金监管协议》的要求,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在正常情况下,市政府金融办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账户的监管情况,同时抄报人行德阳中支、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和经开区。
第九条当出现发行企业违约时,市政府金融办在收到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的《划付通知书》或托管银行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违约企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的县(市、区)、经开区;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县(市、区)、经开区共同对违约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人行德阳中支、市财政局。
第十条基金的保本增值管理。在基金账户内对基金进行活期、定期、协定存款三种方式的保本增值管理,由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若需委托中债公司进行保本增值投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基金增值的收益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基金的终止。当所有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到期且全部本息偿付完毕,且按照《基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对中债公司的划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征得人行德阳中支、中债公司、托管银行三方书面同意后,基金终止。
第十二条结余资金的分配。结余资金的分配原则上按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若某个出资主体的企业发生违约并导致基金被划付给中债公司,首先在该出资主体的出资额中扣减被划付金额,若被划付金额小于该出资主体的出资额,则该出资主体的应分配结余资金为出资额减去被划付金额;若被划付金额超出该出资主体的出资额,超出部分由其他出资主体按比例分担,该出资主体不再参加结余资金的分配,其他出资主体按出资比例分配结余资金。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提出,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拨付给各出资主体,市政府金融办注销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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